法院光盘要求cd还是dvd,录音证据要刻录成光盘吗
1、法院光盘要求cd还是dvd
法律分析:首选一次性的光盘(刻录完则成为只读光盘,不能擦写);法院光盘证据录音类的比如手机录音证据用CD光盘;视频类的比如监控证据用DVD光盘。 只有当事人的讲话才能对他本人有约束力。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二条 对视听资料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附有提取过程的说明,来源是否合法;(二)是否为原件,有无复制及复制份数;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三)制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当事人等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四)是否写明制作人、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方法;(五)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六)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对视听资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
2、录音证据要刻录成光盘吗
法律分析:只要是提交录音证据,法院都会要求提交证据的一方当事人制作光盘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 当事人的陈述;(二) 书证;(三) 物证;(四) 视听资料;(五) 电子数据;(六) 证人证言;(七) 鉴定意见;(八) 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3、录音怎么刻成光盘,成为法庭证据,都有哪些要求
合法的录音资料即属于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呈现在法庭之上。视听资料作为证据形式之一,是被法律认可的证据形式。 【法律依据】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处理: (一)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 (二)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 (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您需要整理成文字聊并刻录成盘。电话录音可以作为证据,格式为
3、CD等音频格式,需要经过法院鉴定,但是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 二、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三、手机通话录音,需选在信号好的地方,必须在录好后最少刻制4张光盘:法院、对方、你自己、你的代理人各1张,有
3、CD等音频格式,在每张光盘上写明录音人、双方谈话人及双方的电话号码、录制设备、录制时间、录音时长等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中已明确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源同样可以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供,该《规定》第七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4、很急?法院提交录音证据是光盘还U盘
向法院提交录音证据光盘和U盘都可以。 录音证据在证据分类中一般属于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及其他科技手段反映出的形象、声音来证明案件情况的证据资料,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这类证据较直观、稳定,容易判断与案件的关联性,只要能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一般可以直接作为定案依据。向法院移交的录音证据是音频文件本身,而u盘,刻录的光盘是存储录音证据的介质,作为存储介质的光盘和u盘在保存数据的稳定性上是有差异的,相比较而言,u盘不利于长期保存,关于存储介质没有统一的规定,不同的法院是否规定和规定内容不尽相同,为保证所移交的证据长期保存和诉讼的顺利进行,建议和法院沟通后移交安全程度更高的存储介质。 录音是电子证据的一种,是要在举证期限内提交。提交时要拷贝到光盘,然后将录音内容以文本的形式进行整理并提交。真伪如果对方否认由对方申请鉴定来证明。在诉讼实践中,如果要使用录音证据,应该提供原始载体并且录音资料中记载的内容应当尽量清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 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5、法院录音证据用的是什么类型的光盘
首选一次性的光盘(刻录完则成为只读光盘,不能擦写);法院光盘证据录音类的比如手机录音证据用CD光盘;视频类的比如监控证据用DVD光盘。只有当事人的讲话才能对他本人有约束力。实践中有人不承认被录音人是他本人,这时应及时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但鉴定费用先预交,最后鉴定费用承担问题由法院判决。当然拨打的电话最好是被录音者在电信或者移动等公司登记的号码。如果是遇到欠款的情况的话,那么录音应让债务人完整说出欠钱的具体金额和来龙去脉。金额最好具体到个位,越具体越好,越准确越好。扩展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 对视听资料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附有提取过程的说明,来源是否合法;(二)是否为原件,有无复制及复制份数;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三)制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当事人等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四)是否写明制作人、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方法;(五)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六)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对视听资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